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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学位委员会调查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

编辑:cgsoft 时间:2008年04月22日 访问次数:2726

浙江大学学位委员会调查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根据《浙江大学学位委员会组织条例》(浙大发研(2005)172号)有关规定,经浙江大学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设立浙江大学学位委员会调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调查委员会)。
第二条 调查委员会受校学位委员会委托,负责对学位授予有关问题、学术规范及导师教风等研究生培养相关的举报问题进行调查和审议,并提出处理建议或意见。涉及本科生培养有关问题的调查与审议工作由浙江大学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三条 调查委员会委员由常任委员和临时委员组成,委员人数应为奇数。主任委员由分管研究生教育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担任。常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向校学位委员会通报,由学校发文公布;临时委员根据具体调查或审议事项所涉及的情况,聘请相应学科学位委员会主任或委员担任。临时委员由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聘请,必要时可聘请1位研究生代表为临时委员。临时委员与常任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第四条 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作为调查委员会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受理与学位授予有关问题的举报,并进行前期调查和取证工作。
第五条 学位授予问题及相关学术问题的举报一般应具实名。学位办原则上只接受实名举报。
第六条 学位办接到举报,应在初步调查后及时请示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决定是否正式立项调查,或是否提交调查委员会进行审议。
第七条 调查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立项调查后,学位办提请举报事项所属学科的学院(或学科、学部学位委员会)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并提出书面调查或认定意见。
(二)学位办根据调查需要,可聘请若干位校内外同行专家对相关事项进行学术认定,要求当事人作出书面说明等。
(三)学位办根据调查、取证结果,提出书面调查报告或建议处理意见,提交调查委员会审议。提交调查委员会审议的书面材料应包括: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有关学科所在学院(或学科、学部学位委员会)的调查意见、同行专家做出的学术认定意见、学位办提出的书面报告或建议处理意见及相关调查材料等。
(四)调查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对调查事项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对调查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可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调查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其中应有三分之二的应到常任委员到会),表决结果应达到到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
第八条 调查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或建议意见,经校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提交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主题词:研究生 学位 管理 办法 通知
 浙江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8年4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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